布城——联邦法院今天废除了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该条文将男性诱惑已婚女性定为犯罪,因为这是违宪的。
首席大法官敦东古迈门段玛(Tun Tengku Maimun Tuan Mat)在一致决定中表示,小组认为这部分内容是非法的制度上的不合法歧视仅以性别为理由,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2)条。
“第498条只有丈夫有权依靠这一规定,而不包括所有妻子。因此,这只是基于性别的歧视。
她说:“这一事实在《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阐明,该条规定,‘除非女方的丈夫提出申诉,否则法院不得根据《刑法》第498条对犯罪行为作出判决。’”
小组的其他法官是马来亚首席法官拿督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和联邦法院法官拿督Harmindar Singh Dhaliwal,拿督Abu Bakar Jais和拿督Abdul Karim Abdul Jalil。
该小组在批准了一名商人提交公司的申请后作出了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关于第498条是否违宪的制度性问题这是一种制度与联邦公司第8(1)(2)条相抵触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性别歧视的制度。
Tengku Maimun法官表示,小组还认为第498条文是独立前的法律,符合联邦宪法第162条的含义。
她补充说,该条文不可能作出司法修订,因为这样做需要作出广泛修订,以至改变罪行的性质。
法官Tengku Maimun表示,双方都同意,该条款的唯一目的是将女性视为丈夫的动产,在某种程度上,她们的吸引力是有限的被认为是冒犯。
“因此,我们对o使第498条与联邦公司一致的唯一可能的方法制度是要在司法上完全废除它,我们在此这样做。
“我们在此的判断将被视为具有前瞻性的效力。这一声明可能寻求保留以前已经发生的所有起诉。
她补充说:“我们现将本案移交高等法院,由高等法院作出适当的声明和命令,以执行本判决。”
这名53岁的商人于2020年在八打岭查亚地方法院被指控于2018年在雪兰莪州的一间公寓里引诱一名已婚女子,此前该女子的丈夫向警方报案。
根据《刑法》第498条,如果罪名成立,该男子可被判处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今年3月,沙阿南高等法院批准了该男子向该公司提交的申请宪法问题交由联邦法院裁决。
在今日的诉讼中,该名男子由律师Jayarubbiny Jayaraj、Jay Moi Wei Jiun及Puteri Batrisyia Abdul Latif代表出庭,而副公诉人Eyu Ghim Siang则检控《马来西亚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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